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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淳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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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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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什么时候可委托辩护人 委托辩护定义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7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导读]:  文淳光律师,上海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文淳光律师上海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犯罪人什么时候可委托辩护人

犯罪人在犯罪后,会受到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不过,犯罪人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为了能够实现犯罪人的权利,犯罪人要及时委托辩护人。具体来说,犯罪人什么时候可委托辩护人呢现在,就让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犯罪人什么时候可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辩护人的委托时间是不同的。

1、公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所谓“公诉案件”,简单地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开始充分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分工,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从这时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辩护的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因此,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犯罪嫌疑人不仅有立即委托辩护人权利,而且有由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2、自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刑事案件即为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

这类案件从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就直接进入了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被告人即需为出庭受审作好准备,因此,法律规定自诉人一经起诉,被告人就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同样,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犯罪人可委托谁当辩护人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

1、律师。虽有律师资格,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是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业务的。法律还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λ推荐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民团体”,主要是指共青团、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λ推荐的人,可以不是律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可以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外,还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和其他亲戚朋友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可以比较方便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充分行使辩护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上述三类人员中选择辩护人。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也作了一些限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几种人员不能担任保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其他正在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如果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也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犯罪人什么时候可委托辩护人在公诉案件中,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您或者您的亲属如果有犯罪的行为,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您要及时为犯罪人委托辩护人。建议您最好是能够委托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律师为犯罪人进行辩护。

委托辩护定义有哪些内容?

一、委托辩护定义有哪些内容

委托辩护的定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了委托辩护的相关内容。

1. 辩护人的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高检和高法都在各自的解释里明确了这样一点,就是共同犯罪案件当中,一个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的共同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因此我们要明确,共同犯罪案件当中,一个辩护人永远只能给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2.辩护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33条告诉我们,辩护人的范围有正反两个方面的规定,从正面来讲,32条规定了三种人可以担任辩护人:第一种人是律师;第二种人是人民团体推荐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第三种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是亲友。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二款还从反面规定了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两类:第一类是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和宣告缓刑的人,注意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并不等于正在服刑,正在服刑的范围小,正在执行刑罚的范围大;第二类是其他被依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高检、高法都在各自的解释里面把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作了比较大的扩充,一般司法考试都考高法的解释,根据高法的解释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现在扩大到七种人,增加的第三种人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第四种人就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五种人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第六种是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第七种是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高法还规定前三种人:宣告缓刑或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其他被依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人,这三种人是绝对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另外的四种人能够以被告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3.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

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中,首先,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开始的时间,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因此检察院、法院都有一条共同的,刑事诉讼法第34中有所规定,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以后3日之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3日之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是接受委托的律师或其他人自何时起能够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诉讼,而不是说自何时起能够办理委托手续。刑诉法不对办理委托手续的时间作限制,只对以辩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时间作了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委托辩护是属于被告人所拥有的权利,但对于委托辩护也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同时所委托的辩护人必须要是没有犯过任何错的人,属于合法公民的一个人,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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